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梁雅珺即梁茲閑即梁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參佰玖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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