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55號
PTDV,110,司促,8755,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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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林國銘 

      黃華富即林圓之繼承人


      黃紫昀即林圓之繼承人


      黃慧中即林圓之繼承人


      黃庭軒即黃秀儀兼林圓之繼承人


      張振原 

一、債務人林國銘黃華富黃紫昀黃慧中黃庭軒黃秀儀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
  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6.814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林國銘黃華富黃紫昀、黃
  慧中、黃庭軒黃秀儀之繼承林圓遺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黃庭軒黃秀儀張振原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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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