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林國銘
黃華富即林圓之繼承人
黃紫昀即林圓之繼承人
黃慧中即林圓之繼承人
黃庭軒即黃秀儀兼林圓之繼承人
張振原
一、債務人林國銘、黃華富、黃紫昀、黃慧中、黃庭軒即黃秀儀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4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
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6.814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林國銘、黃華富、黃紫昀、黃
慧中、黃庭軒即黃秀儀之繼承林圓遺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黃庭軒即黃秀儀、張振原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