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58號
PTDV,110,司促,7958,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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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債 務 人 蘇品如即蘇依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拾參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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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