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61號
PTDV,110,司促,7761,202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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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洪梅花即黃源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源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參萬捌
  仟捌佰參拾貳元、②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零陸元、③新臺
  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7 、②14.75 、③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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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