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洪梅花即黃源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源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參萬捌
仟捌佰參拾貳元、②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零陸元、③新臺
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7 、②14.75 、③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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