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84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黃振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仟陸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用為由,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債權人請求門號0000-000000 之
專案補償款新台幣( 下同) 12,163元,惟經核聲請狀所附之
釋明文件,本案該門號約定之專案補償款最高金額為5,000
元,故尚難認定債權人得請求該門號超過5,000 元之專案補
償款。嗣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向
相對人請求專案補償款新台幣12,163元之依據及債權計算方
式,然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之電腦資料畫面,為內部資料,仍無法釋明與債務人有
約定超過5,000 元之專案補償款。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 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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