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
債 權 人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債 務 人 蘇志良
蘇楊阿孃
一、債務人蘇志良、蘇楊阿孃應於債權人對第三人蘇歷文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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