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37號
PTDV,110,司促,5537,2021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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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

債 務 人 王密藝王如玉之繼承人即王連輝之再轉繼承人

      王傳宗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王傳喜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黃王鳳珠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陳王鳳娥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王鳳美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王鳳卿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密藝王如玉之繼承人即王連輝之再轉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王如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傳喜王連輝
  之繼承人、債務人黃王鳳珠即王連輝之繼承人、債務人陳王
  鳳娥王連輝之繼承人、債務人王鳳美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連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101,
  556 元,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王密藝王如玉之繼承人即王連輝之再轉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王如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1,654 元。
三、債務人王密藝應給付新臺幣7,664元
四、債務人王傳宗、王傳喜應各給付新臺幣9,318元
五、債務人黃王鳳珠陳王鳳娥、王鳳美王鳳卿應各給付新臺
  幣27,953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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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