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債 務 人 王密藝即王如玉之繼承人即王連輝之再轉繼承人 王傳宗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王傳喜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黃王鳳珠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陳王鳳娥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王鳳美即王連輝之繼承人 王鳳卿即王連輝之繼承人一、債務人王密藝即王如玉之繼承人即王連輝之再轉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王如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傳喜即王連輝 之繼承人、債務人黃王鳳珠即王連輝之繼承人、債務人陳王 鳳娥即王連輝之繼承人、債務人王鳳美即王連輝之繼承人等 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連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101, 556 元,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王密藝即王如玉之繼承人即王連輝之再轉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王如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1,654 元。三、債務人王密藝應給付新臺幣7,664元四、債務人王傳宗、王傳喜應各給付新臺幣9,318元五、債務人黃王鳳珠、陳王鳳娥、王鳳美、王鳳卿應各給付新臺 幣27,953元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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