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160號
PTDV,110,司促,12160,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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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6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債 務 人 吳正雄即駿德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壹佰元,及其中
  :
㈠、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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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