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6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債 務 人 吳正雄即駿德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壹佰元,及其中
:
㈠、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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