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84號
PTDV,110,司促,11984,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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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謝惠美 

      蔡榮州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本金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15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6697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63144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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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