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5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喜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捌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臺幣貳萬肆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元部分,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