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羅陳雪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