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08號
PTDV,110,司促,1170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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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蘇楨惠即蘇晨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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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