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温政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0107 元,經債權人
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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