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興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捌拾肆元,及
暨自96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5 計算之利息,
及自96年10月11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即8.5%) 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
部份,按上開利率( 即8.5%) 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興利於民國96年0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
0,000 元整,,其中本案原汽車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
失,誠祈見諒;故僅提出貸款時簽發之本票為本案借貸關係
之依據。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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