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508號
PTDV,110,司促,1150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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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謹樂即王茹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茹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110 年9 月5 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 消費本金:66,061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
  項)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
  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577 元整( 約定條款第
  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0 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
  第5 項)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0 元整。二、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債權人名稱於
  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6061 │     │月6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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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