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3740號
TCDV,88,訴,3740,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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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送達代收人 丙○○   住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玖仟貳佰零貳元及自八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案外人范揚源陳介宗、被告等為連帶保證人分次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三百十萬元,以上於領取放款時均訂有借據等為據,約定逾期清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 等不依約繳息,屢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爰依連帶債務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為證。
乙、被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借款人是老闆黃介邦,應向黃某要錢,對於連帶保證之事,並無爭執 。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一紙為證,被告對於連帶保 證乙事未爭執,僅以應向實際借款人要錢云云為辯。惟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 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為 被告所不爭之事實,依法原告自得對其為全部之請求,從而原告依之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臺幣捌拾叁萬玖仟貳佰零貳元,並自八十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如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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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西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