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408號
PTDV,110,司促,1140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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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美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美人於108 年1 月15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 以下簡稱本契約) ,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
  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
  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41,915元整。( 二) 依本契約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利息計
  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307 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0 年8 月1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1,915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 。
㈡、詎債務人自110 年8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
  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 年度司促字第11408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1915 │     │月17日起  │      │15計算延遲利息│
│  │元  │     │      │      │,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自│
│  │   │     │      │      │第十期後應回復│
│  │   │     │      │      │依原借款利率 │
│  │   │     │      │      │14.99%計收遲延│
│  │   │     │      │      │期間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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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