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97號
PTDV,110,司促,11397,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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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濬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3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濬泰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8月
  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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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