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濬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3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濬泰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8月
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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