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73號
PTDV,110,司促,11373,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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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周東弘周家慶之繼承人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東弘周家慶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事件,惟查相對人周東弘周家慶之繼承人於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 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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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