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4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鄭奇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肆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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