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郭琮印即易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0.2 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4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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