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93號
PTDV,110,司促,11293,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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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郭琮印即易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0.2 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4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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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