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69號
PTDV,110,司促,11269,202109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晉愷即許維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14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