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晉愷即許維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14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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