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4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蘇志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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