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37號
PTDV,110,司促,11237,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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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韓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4.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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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