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08號
PTDV,110,司促,11208,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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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0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柯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
  本金壹萬捌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
  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
  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00000000
  00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
  卡款項21038 元整,自民國96年5 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
  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㈢、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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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