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65號
PTDV,110,司促,11165,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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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堃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9.31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931 ,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862 ,按月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黃堃育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1,18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7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31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13,52
  5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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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