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37號
PTDV,110,司促,11137,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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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福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福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8月25日止累計20,521元正未給付,
  其中17,696元為消費款;1,625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福聖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696 │     │8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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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