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16號
PTDV,110,司促,11116,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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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豊鑫 


債 務 人 張鴻昌 

      張瑞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鴻昌於民國103 年至105 年間邀同債務人張瑞美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
  共計新臺幣190,074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
  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鴻昌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10 年2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6,465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10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張瑞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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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