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054號
PTDV,110,司促,11054,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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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債 權 人 陳琪鈺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華洲高級工業家事職業
      學校  
法定代理人 洪儒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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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