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忻彤即李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忻彤即李秀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8月12日止累計158,170 元
正未給付,其中147,760 元為消費款;9,160 元為循環利息
;1,25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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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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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忻彤即李│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7760│秀慧 │8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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