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813號
PTDV,110,司促,10813,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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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傅品嘉即林美蘭之繼承人傅建平即林美蘭之繼承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信用卡債權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93,528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以及得主張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
  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件信用貸款債權(新臺幣33,868元)得主張自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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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