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傅品嘉即林美蘭之繼承人、傅建平即林美蘭之繼承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信用卡債權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93,528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以及得主張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
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件信用貸款債權(新臺幣33,868元)得主張自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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