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
及暨其中本金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整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貞芳於民國94年0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07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474,717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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