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763號
PTDV,110,司促,10763,202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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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不詳待查)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不詳待查)發給支付命令 ,惟於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相對人住址外,並未記載其他足 以識別及特定該相對人之相關身分資料,本院無從審酌該相 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嗣本 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0日限期命聲請人陳明相對人之姓名及 提出其戶籍謄本,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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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