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不詳待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債務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 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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