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763號
PTDV,110,司促,10763,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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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不詳待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
  可省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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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