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上列聲請人與謝菁如、高浩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菁如之法定代理人謝啓文、阮紅幸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高浩俊之法定代理人高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與相對人高浩俊訂立保證契約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或承認之釋明文件,或撤回對相對人高浩俊部分之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