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浚瑋即黃宗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
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
玖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柒拾陸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柒
仟玖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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