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75號
PTDV,110,司促,10475,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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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亮谷 
上列聲請人與劉依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依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案支票號碼:IQ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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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