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92號
PTDV,109,訴,192,2021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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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清泰 
上列當事人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6日本院
109 年度訴字第192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
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亮諭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
  109 年8 月1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1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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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