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
8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93,520 元【計算式:(8.05+16.84+5.63)×26000=79352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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