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78號
PTDV,108,訴,578,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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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盧益志(原名:廖益志)
受告知訴訟人 林德良
       邵星璋
被    告 江玉蘭(林清泉之繼承人)
訴 訟代理 人 陳美慧
被    告 江志忠
兼訴訟代理人 江叔琴
被    告 張秀珠
       江俊賢
       江慧敏
       吳登榮
       江慧卿
       江芳君
被告兼前五人
訴 訟代理 人 江登號
被    告 江坤忠
       江世良
       江淑惠
       張春風
       張豐生
       張志彬
       張緻漢
前 四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江金順
       江木居(公示送達)
       江金聰
       劉明雄
       劉明順
       謝劉秀琴 
       劉秀梅
       劉明喜(公示送達)
       劉明清(公示送達)
       劉建誠
       劉淑惠
       邱又瑋即劉吉祥之繼承人         
       劉采璇
       江政義
       江品涵(原名:江珮樺)(公示送達)
       江金蓮
       江枃膆
       黃麗香
       江芷廷
       江盈蓁
       尤陳月桃
       陳金蘭
       陳英滿
       陳金泉
       陳金華
       陳金吉
       陳金利
       陳金益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張春風張豐生張志彬張緻漢請求將分割方案A送鑑定土地價值 以利確認找補金額,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爰 依上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被告張春風張豐生張志彬張緻漢儘速陳報鑑價單位 以及等候通知繳納所需要之鑑定費用。
四、如果原告或其餘被告對於分割方案有需要調整之意見或需要 聲請調查證據,也請儘速提出希望調整之分割方案及聲請需 要調查之證據供本院審酌。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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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