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盧益志(原名:廖益志)受告知訴訟人 林德良 邵星璋被 告 江玉蘭(林清泉之繼承人)訴 訟代理 人 陳美慧被 告 江志忠兼訴訟代理人 江叔琴被 告 張秀珠 江俊賢 江慧敏 吳登榮 江慧卿 江芳君被告兼前五人訴 訟代理 人 江登號被 告 江坤忠 江世良 江淑惠 張春風 張豐生 張志彬 張緻漢前 四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顏嘉盈律師被 告 江金順 江木居(公示送達) 江金聰 劉明雄 劉明順 謝劉秀琴 劉秀梅 劉明喜(公示送達) 劉明清(公示送達) 劉建誠 劉淑惠 邱又瑋即劉吉祥之繼承人 劉采璇 江政義 江品涵(原名:江珮樺)(公示送達) 江金蓮 江枃膆 黃麗香 江芷廷 江盈蓁 尤陳月桃 陳金蘭 陳英滿 陳金泉 陳金華 陳金吉 陳金利 陳金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張春風、 張豐生、張志彬、張緻漢請求將分割方案A送鑑定土地價值 以利確認找補金額,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爰 依上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三、請被告張春風、張豐生、張志彬、張緻漢儘速陳報鑑價單位 以及等候通知繳納所需要之鑑定費用。四、如果原告或其餘被告對於分割方案有需要調整之意見或需要 聲請調查證據,也請儘速提出希望調整之分割方案及聲請需 要調查之證據供本院審酌。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