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8號
ILDV,110,訴,288,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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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張淑晶

黃鐸
被 告 張誌軒
孫睿丞

李可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110元,惟查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不當得利、委任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台北市○○○路0段
00號2至5樓房屋以及賠償11萬元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述房屋價值以及請
求賠償金額合併計算。是上述房屋(即上址2至5樓)之房屋稅課
稅現值為576,800元(見本院卷第22頁)加計請求賠償11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8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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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