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黎立明
關碧嬋
被 告 文化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文化賞社區11
0年8月1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至四、六至八案決議內容無效
,核其性質屬財產權之請求,惟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之價額
為若干無法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