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原告太順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76,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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