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8號
ILDV,110,補,228,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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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被 告 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換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押支票及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
應⑴返還其質押於被告之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10
0萬元支票各1紙,及⑵給付尚欠工程款177萬5,437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係以一訴請求數項標的,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上開標
的價額之總額核定為477萬5,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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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白玉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