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2號
ILDV,110,補,222,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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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張正金
代 理 人 賴哲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惠(即張寶文之繼承人)間因請求清償房屋款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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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