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呂縈瀠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李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45萬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0年8月2
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4.385計算,折合新
臺幣(下同)1,973,25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973
,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