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0年度,1號
ILDV,110,消,1,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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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張祝堂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又勻律師
被 告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錫琴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黃鈺凱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9,832元,逾期未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 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 ,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二、本件原告以因被告黃鈺凱竊盜等犯行受有損害,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中關於原告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宜蘭縣五結鄉 農會賠償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合計88,386,390元懲罰性賠償 金部分,因非基於民法所負之賠償責任,且性質上亦非犯罪 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不得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請求之,如 原告欲於本件為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始 屬合法。為保障原告之程序處分權與實體權利,如原告欲於 本件訴訟併為此部分請求,應補繳此部分請求核定應徵之訴 訟費用789,832元,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如未依限補正 ,本件起訴即不合法,本院將依法駁回。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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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