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29號
ILDV,110,司繼,329,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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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陳禹蓁
法定代理人 陳凱倫
林玉玲
聲 請 人 洪德

洪婕恩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凱莉
洪正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有慶於民國110年6月27日死亡, 聲請人陳禹蓁洪德展、洪婕恩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因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切結書及印 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部 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聲 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有慶於110年6月27日死亡,聲請人陳 禹蓁、洪德展、洪婕恩為被繼承人孫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 人,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 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而子女陳凱 倫、陳凱旋陳凱莉陳麒任等4人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 ,此經本院查核在案。惟第1順位繼承人親等近者尚有被繼 承人子女陳欣宜陳巧依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110年8月9日民事補正狀、110年8 月13日民事補正狀及本院案件索引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 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陳欣宜陳巧依既未拋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陳禹蓁洪德展、洪婕恩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



繼承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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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