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
債 權 人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債 務 人 鴻順企業社即林家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貳仟參佰
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商號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商號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
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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