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46號
ILDV,110,司促,4946,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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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淑婷
債 務 人 黃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參佰壹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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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